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0年15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0年15号)
2020年10月8日,我局接收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信息,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唐山路58号的新市区唐山路鑫玉五金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0年9月10日,我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新市区唐山路鑫玉五金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2020年10月8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m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是0.18。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0年10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当事人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交了购进黄豆芽的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该批次黄豆芽当事人共购进6公斤,均已售完,无法召回。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于三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说明。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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