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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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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0号)

2021年8月2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宫馆丸子汤店经营重金属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7月11日对当事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牛宫馆丸子汤店经营的油香抽样检验,油香抽样数量为0.6kg,抽样基数2.4kg。2021年7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178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香,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的油香并非自己加工,系他人处采购,但进货查验记录不全,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称于2021年7月11日另一家餐饮店购进了20个油香。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一、警告;二、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建立健全索证索片制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加强相关食品安全知识;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黑老二哨子面馆经营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烤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7月5日对当事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黑老二哨子面馆经营的烤羊肉抽样检验,抽样数量为1.5kg,抽样基数2kg。2021年7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ug/kg,实测值8.6u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烤羊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核查处置经抽检不合格的烤肉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正在制售烤羊肉,操作台上用于烤制的辅料植物油盒未加盖。当事人自查分析该批次烤羊肉不合格的原因为烤制时间过长和辅料植物油储存不规范及使用过程中油刷重复使用导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限量超标的食品的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烤制时间过长和辅料植物油储存不规范及使用过程中油刷重复使用导致。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1、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履行索证索票义务;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通过检测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有效的控制生产过程;强化全员质量意识,达到“事前预防”的效果;3、食品原料规范储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规范管理经营,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6号〉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8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8号〉.pdf已下载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6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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