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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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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9号)

2021年8月18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2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凯仁达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瓶装纯净水

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1年7月17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托里县永涛综合商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新疆凯仁达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两批次瓶装饮用纯净水进行了监督抽检,分别是2021年2月24日生产的大漠古海冰泉纯净水(规格:550ML*24瓶/件)和2021年2月26日生产的天山π饮用纯净水(规格:550ml*12瓶/件)。2021年8月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电导率[(25±1)℃]”标准指标为≤10μ/cm,大漠古海冰泉纯净水的实测值为13.2μs/cm,天山π饮用纯净水的实测值为12.5μs/cm。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0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一、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纯净水;二、立即启动召回机制、召回已流入市场的上述产品;三、分析查找原因,于3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经查,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100件大漠古海冰泉纯净水,2021年2月26日生产了208件天山π饮用纯净水。其中100件大漠古海冰泉纯净水和200件天山π饮用纯净水于2021年3月6日销售给了“额敏县皓硐副食批发商行”石志强,销售价格分别是7元/件和3.5元/件,销售金额1400元。石志强又将其中的50件大漠古海冰泉纯净水和100件天山π饮用纯净水销售给了托里县永涛综合商店。另外8件天山π饮用纯净水企业未销售并已自用。托里县永涛综合商店尚未售出的5件(120瓶)大漠古海饮用纯净水、63件(756瓶)天山π饮用纯净水于2021年8月18日被托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封,流入市场的同批次其他纯净水均已零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纯净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1号 。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组织生产线、品控、仓库等相关生产环节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查找了生产过程中的设备、人员、监控、检验等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全面排查原因。经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由冬季厂房没有暖气,停工后未对反渗透设备做保暖措施,春季开工后未对反渗透滤芯进行保养,造成电导率数据不稳定。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季节性停产。当事人成立整改领导小组,落实整改责任人,对不符合项限期整改。对反渗透设备进行了维护维修,并要求入冬前采取保暖措施,车间加强管理,维修前对维修工具进行消毒,维修后对维修设备及环境清理、清洁和消毒,设备加装保暖膜,定期进行更换配件及滤芯,由品控人员检测合格后方可开机生产,组织所有班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各级人员的质量意识。相关整改已于2021年8月21日完成。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1号〉 。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61号].pdf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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