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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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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6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6号)

 

2021年3月9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3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金兰香餐厅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南二路金兰香餐厅经营(采购)的孜然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公斤,样品数量0.3公斤。2021年3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铅(以Pb计),标准指标≤3.0mg/kg,实测值175.6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该批次辣椒粉当事人共进货30公斤,截至我局检查之日,孜然粉作为烹制烤肉的调味料已使用完毕。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台帐,索要并查验了该批孜然粉的进货票据、供应商及生产厂家相关资质及检验合格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孜然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并不知道上述的孜然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已全部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孜然粉不合格是由于供应商在铁制设备中粉碎孜然(小茴香),混有金属元素,导致铅超标。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与之前供货商的合作,并重新采购,对食材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新市区太原北路马尔沙牛肉面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1年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采购)的孜然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2公斤,样品数量0.3公斤。2021年3月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分析查找原因,3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孜然粉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孜然粉2021年2月16日从位于新联市场A4-23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艳明粮油调料副食商行购进,共3公斤。至2021年3月11日我局检查时,该批不合格孜然粉已全部用完,主要用于加工烤肉。当事人购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了购货票据,但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15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出现问题食品主要原因还是在采购食品原料(孜然粉)时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承诺落实好以下整改措施:1.强化管理制度;2.健全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3.对原有货物进行彻底排查;4.加强餐饮卫生安全管理;5.改善消毒设施,加强消毒管理;6.加强添加剂使用管理;7.对于环境卫生加强管理;8.对餐厅内环境卫生时时进行清洁;9.厨房内加强卫生管理。

三、新市区河北东路巧亚丽烤包子店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1年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采购)的孜然粉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公斤,样品数量0.3公斤。2021年3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3.0mg/kg,实测值为157.0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3月11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了核查处置。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粉,分析查找原因,3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孜然粉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当事人称上述孜然粉2021年2月16日从位于山区药王庙巷意色利坦农畜产品店购进,共3公斤。至2021年3月11日我局检查时,该批不合格孜然粉已全部用完,主要用于加工烤肉。当事人购货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要了购货票据,但未查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33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出现问题食品主要原因还是在采购食品原料(孜然粉)时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承诺落实好以下整改措施:1对所有原材料产品进货渠道把关,所有产品有收据,有合格证,出厂日期;2.对运输环节严格把关,不造成二次污染,原材料到店检查包装是否有破裂,包装破裂进行退换;3.整改店内卫生,减少和杜绝污染源;4.加强店里的管理制度,落实到人,落实到实处,店内负责人定期检查,形成文字记录;5.学习食品安全法,履行自己的义务;6.加强添加剂使用管理。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罚〔2021〕3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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