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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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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2021年19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1年19号)

2021年8月12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查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高新区(新市区)阿勒泰路鑫源副食品店经营(采购)的带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7月19日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带鱼进行抽检检验。带鱼抽检2.425kg(抽样基数10kg)。2021年8月11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挥发性盐基氮,mg/100g,标准指标≤30mg/100g,实测值:49.5m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带鱼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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