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8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上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新市区西环北路小司餐馆(司彦兵)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9月29日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6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清洗池齐全,所使用的餐具从感官判断无异常。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餐具主要是自主清洁,经当事人自述是由于清洗时最后一道工序清水过滤没有仔细清洗,导致洗涤剂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2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餐具抽检不合格是由于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在以往的清洗流程中再增加一道清水过滤的工序,保证复用餐饮具完全洗净。
二、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淳源馋私猫餐饮店(贺成全)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16日对当事人店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9月2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5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自治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清洗池齐全,所使用的餐具从感官判断无异常。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当事人的餐具主要是自主清洁,经当事人自述是由于清洗时最后一道工序清水过滤没有仔细清洗,导致洗涤剂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餐具抽检不合格是由于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在以往的清洗流程中再增加一道清水过滤的工序,保证餐具完全洗净。
三、新疆云罗佳品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百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和硕县万源养蜂场、生产批号为2021年9月1日的“馨疆芯”牌百花蜂蜜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10月2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果糖和葡萄糖,标准指标:≥60g/100g,实测值:19g/100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蜂蜜,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抽检不合格的该批次蜂蜜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蜂蜜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7日从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顾宁副食蔬菜批发商行处购进,共购进5件(12瓶/件、700g/瓶),进价180元/件,其中3件由于当事人调货退回了供货商。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其余2件以185元/件的价格销售完毕,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7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了所售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蜂蜜抽检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的问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购进该品牌产品,对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四、新市区绍兴中街李子强鲜肉店经营的猪五花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猪五花肉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11月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标准指标:≤100µg/kg,实测值:262µ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并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五花肉,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猪五花肉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猪五花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9日从乌鲁木齐市新皖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新联销售点购进,共购进389.3公斤,进价16元/公斤。截至我局查处之日止,该批次猪五花肉以20元/公斤售价全部销售完毕,按售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778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猪五花肉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其违法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索要了所售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猪五花肉抽检不合格是由于生猪养殖环节存在问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对猪肉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坚决杜绝购进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猪肉,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附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29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0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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