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7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唐山路立文灌汤包店使用的煎炸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8月2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煎炸油进行了了监督抽检。2021年9月15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极性组分,标准指标:≤27%,实测值:39%。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9月2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当日的煎炸油已作为厨余垃圾处理掉了,煎炸食品也于当日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因在煎炸食品过程中反复使用、不及时更换导致煎炸油极性组分项目不合格。2021年11月12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三、(七)3.(1)项的的规定,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由,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7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煎炸油抽检不合格是由于反复使用四、五天之后才更换,导致极性组分超标。当事人进行了如下整改:严格限定煎炸油的使用频次,每天停止营业时处理当天已使用过的煎炸油,并在第二天使用新的食用油作为煎炸油。
二、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花儿餐厅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20日对高新区(新市区)河北东路花儿餐厅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检验,抽样基数10套。2021年9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0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建立餐具清洗制度及流程规范,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停止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后称,出现该问题系因清洗餐具时冲洗时间不够,员工培训不到位。并进行了如下整改:1.对餐具清洗过程进行规范,要求以前的1次去污2次清洗增加至1次去污3次清洗,并要求洗碗工对餐具延长浸泡时间;2.更换洗涤剂供货商;3.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学习,强化后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并对餐具消毒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制;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79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36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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