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风险管控报告(2021年33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报告
(2021年33号)
2021年9月30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新市区长春南路虾吃虾涮火锅店使用的碟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9月15日对新市区长春南路虾吃虾涮火锅店使用的和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检验,抽样基数30套。2021年9月23日和24日分别出具了碟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碟子(复用餐饮具)的实测值0.049,碗(复用餐饮具)的实测值0.03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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