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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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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市区西八家户路满仓果然有约店(刘方)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8kg,抽样数量2.1kg。2021年9月18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T 20769-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因属于时令水果,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当事人共购进3件,每件13.5kg,总计40.5kg,其中2.1kg用于抽检,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香蕉是当事人2021年9月1日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苜蓿沟北路2990号九鼎果品批发交易市场内B2栋20号“凡荣水果铺”购进,共购进3件(每件13.5公斤),合计40.5公斤,购进价格每件65元。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产品以6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243元。因属于时令水果,售出的香蕉已无法召回。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香蕉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4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日常索证索票,各项索证留存和进货查验制度,前期未发现任何不具备售卖条件的情况。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100%及时索要所有进货商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4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24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5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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