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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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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4号)

2021年9月10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2条,涉及我辖区1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乌鲁木齐市裕云龙腾农畜产品销售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1年8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别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际为一家小型农贸市场)内两家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9月10日出具了芹菜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毒死蜱,标准指标≤0.05mg/kg,一批次实测值:0.14mg/kg,另一批次实测值:0.16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芹菜,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因上述批次芹菜为生鲜食品并且进购量较少,当日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9月14日,我局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由报批立案。现查明,当事人两家蔬菜摊位从新联市场蔬菜大棚同一供货商处进购,无明确商户名称,供货商姓名:付利子。市场内其中一家蔬菜摊位因租期已到,目前停业,购进情况无法从摊位经营者处获取,抽样单显示抽样基数10公斤,抽样数量2.5公斤;另一家蔬菜摊位业主口述于8月18日购进芹菜13公斤,抽样2.6公斤,上述芹菜当日均全部销售完毕,以销售价每公斤4元计算货值金额共9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索证索票,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92元;三、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8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日常购进芹菜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只凭口述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不知道其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店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已销售完毕。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检验登记,保存进货商家票据、资质;二是保证芹菜进货新鲜,渠道合法;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 8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1〕82号〉 .pdf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 14号).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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