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号)
近期,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发布的抽检食品不合格的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伊犁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10月1日对当事人超市内销售的“伊阳”牌伊犁蜂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6瓶,抽样数量4瓶。2021年10月22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1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内货架上还剩1瓶同批次、同规格的蜂蜜,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下架封存该批次产品,启动召回机制,分析查找原因。因无购买者相关信息,售出的不合格蜂蜜无法召回。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伊犁蜂蜜系当事人2021年3月26日从乌鲁木齐伊味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12瓶,进价20.1元/瓶,标称生产企业为伊犁伊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规格500克/瓶。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当事人以27.9元/瓶的价格售出11瓶(其中4瓶用于抽检),1瓶下架封存。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33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伊犁蜂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且不知道其采购的伊犁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于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1瓶(500克)不合格蜂蜜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料控制不严所致。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了如下整改: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午色芝味江原道自助餐厅使用的碟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于2021年11月6日对当事人使用的碟子和碗(复用餐饮具)进行了抽检检验,样品数量均为2试纸片,其中碗(复用餐饮具)抽样基数40套,碟子(复用餐饮具)抽样基数30套。2021年11月10日出具了碟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碟子(复用餐饮具)和碗(复用餐饮具)的实测值检出的结果为检出。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42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出现该问题系因消毒时间不够所致。当事人进行了如下整改:1.对餐具清洗过程进行强化,严格执行一泡、二洗、三清、四洗碗机再次高温紫外清洗消毒后,贮存在消毒柜,每日出餐摆台前,先将摆放餐具台面进行擦拭消毒后,直接摆放餐具,少摆勤添加;2.餐具要保证消毒时间必须在30分钟以上,做好餐具消毒记录;3.餐具清洗消毒后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4、组织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强化后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并对餐具消毒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制,建立餐具清洗制度,以便后续监管;5.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高新区(新市区)嘉兴街闫记品香源早餐店经营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0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加工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3公斤,样品数量0.6公斤。2021年11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为570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9日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
抽检当天共加工3公斤,以每公斤23.4元价格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制作加工油条过程中仅使用了“帅奇”牌面粉,并适量添加了“百钻”牌无铝泡打粉,在采购面粉和食品添加剂等原料时查验了供货商新市区绍兴中街鑫源副食调料商行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检验报告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加工制作油条中所采购使用的原料均来源清楚,检验合格,加工过程也遵守了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制售的不合格油条数量、金额小,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严格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更换使用其他品牌的无铝泡打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6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泡打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的说明了进货来源。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及时更新进货商家票据、资质;2.保证购买的材料渠道合法,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四、高新区(新市区)锦州东路觅甜烘焙屋经营防腐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虎皮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021年10月20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虎皮蛋糕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1.5公斤,样品数量0.6公斤。2021年1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0-1,实测值为1.46。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上述虎皮蛋糕系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桂武综合批发部购进的预包装食品,共购进一箱,净重3600克,进价65元。至我局检查之日,当事人以3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但是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也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停止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购进虎皮蛋糕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的说明了进货来源。通过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经营过程还需做到:1.要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登记,及时更新进货商家票据、资质;2.保证购买的材料渠道合法,符合要求质量合格。
《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3号
《当场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1〕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6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37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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