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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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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 【字体: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的3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食品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省友折扣店销售的蛋白代餐奶昔芒果黄桃味(固体饮料)、蛋白代餐奶昔紫薯椰香味(固体饮料)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省友折扣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的蛋白代餐奶昔芒果黄桃味(固体饮料)和蛋白代餐奶昔紫薯椰香味(固体饮料)两款食品进行了抽检检验,抽样基数均为50瓶、抽样数量均为40瓶。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蛋白质,标准指标:≥0.7g/100g,实测值0.4g/100g。

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分析查找原因,限期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时该店上述检验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毕,无剩余库存。

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上述固体饮料系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从沙依巴克区月明楼市场慧娟商行购进,共购进36件(432瓶)。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资质和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由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及购进的数量,并且当事人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号)

原因排查及食品经营者整改情况。

出现上述问题应是食品生产企业对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出厂检验不严所致。当事人自查后进行了如下整改:1.对店内所有产品开展自查;2.加强进货管理,对小厂产品或标识不全的坚决不进货;3.强加食品安全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后再售卖。

二、高新区(新市区)银川路胡昭水产品销售店销售的梭边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梭边鱼进行了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0kg,抽样数量2.6kg。2021年12月1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检验标准:≤100μg/kg,实测值:158μ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书》、《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因属于水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现查实,上述梭边鱼是当事人2021年11月12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姣姣海鲜销售部购进,共购进15公斤,购进价格27元每公斤。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产品以30元/公斤的价格已全部售出,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45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边鱼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梭边鱼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1〕5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出现上述问题应是养殖环节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兽药所致。此次事件发生后,当事人表示将对供应商及产品质量更加严格把关,100%及时索要所有进货商品各批次最新检测报告,并对所有国抽、省抽商品及时进行自查工作,关注新闻,各政府相关网站上不合格商品信息,举一反三,避免因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及时了解,或者各批次商品质量差异造成的经营风险。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号

附件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5号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1日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1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市监不罚〔2022〕5号.pdf已下载
附件【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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