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4月11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2家餐饮服务单位(幼儿园),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点石·尚慧私立幼儿园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点石·尚慧私立幼儿园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4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36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清洗池齐全,所使用的餐具从感官判断无异常。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餐具主要是自主清洁,经当事人自述是由于清洗时员工操作不仔细,导致洗涤剂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2〕7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餐具抽检不合格是由于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1.对餐具清洗过程进行强化,严格执行1泡2洗3清4洗碗机再次高温紫外清洗消毒后,贮存在消毒柜,每日出餐摆台前,先将摆放餐具台面进行擦拭消毒后,直接摆放餐具,少摆勤添加。2.餐具要保证消毒时间必须在30分钟以上,做好餐具消毒记录。3.餐具清洗消毒后应做到表面光洁、无油渍、无异味、无药液残留,符合卫生要求。4.将组织员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学习,强化后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并对餐具消毒设立专岗专人负责制,建立餐具清洗制度,以便后续监管。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在以往的清洗流程中再增加一道清水过滤的工序,保证复用餐饮具完全洗净。
二、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睿聪·小哈佛新港私立幼儿园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睿聪·小哈佛新港私立幼儿园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4月1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7mg/100cm²。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后厨清洗池齐全,所使用的餐具从感官判断无异常。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的餐具主要是由于清洗时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操作不仔细,导致洗涤剂残留超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使用不清洁餐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当罚〔2022〕1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餐具抽检不合格是由于清洗过程把控不严所致,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1.更换洗涤用品供货商,严把洗涤用品质量关;2.增加开水器,对清洁后的餐具进行开水浸泡流程。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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