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号)
2022年3月25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1条核查处置任务信息。我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新疆麦乐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豆面包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3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红豆面包(商标为宏泰尔,规格型号为1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2-03-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基数为300袋,样品数量为20袋。2022年3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No:SC226500118302316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1)菌落总数,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为33000;45000;35000;37000;700000;(2)大肠菌群,CFU/g,标准要求为n=5,c=2,m=10,M=100,实测值为2800;1600;3700;3500;17000。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3月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豆面包,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启动召回机制并封存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剩余产品。当日执法人员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报批立案。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红豆面包是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生产的,共计生产300个。抽检人员按照市场零售价每袋5元的价格购买20个用于抽检使用,共计100元。当事人称由于担心抽检结果不合格,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造成危害,因此将剩余的280袋红豆面包封存在成品库内。该批红豆面包零售价为5元/袋,货值为15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上报情况说明,自查原因进行整改,及时封存抽检剩余产品,使得不合格产品未流入市场造成社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款第(七)项第3条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红豆面包280袋(33.6公斤);二、没收违法所得100元;三、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食处罚〔2022〕2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分析该批次红豆面包检验不合格的原因一是车间环境卫生消杀力度不足;二是工人个人洗手清洁不到位;三是包装设备清洗消杀不足;四是内包装材料受到污染。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一事做了以下整改:一是加大车间整体环境消杀力度,添置臭氧发生器和紫外消毒灯;二是加强工人食品安全意识及个人卫生;三是对包装设备安排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当事人表示在以后的生产环节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把好食品生产质量关,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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