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3年第16号)
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6号)
近日,我局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我辖区4家食品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李康大肉店经营的油麦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高新区(新市区)北一路李康大肉店经营的油麦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抽样食品名称:油麦菜,抽样基数6kg,样品数量3.12kg,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SH23SN036484),检验结论为:腈菌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腈菌唑,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42。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和情况说明。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店的油麦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油麦菜系当事人于 2023年8月28日从高新区(新市区)城北大道王龙飞蔬菜销售部以4.5元/公斤价格购进6kg,以6.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12kg用于抽检),按抽样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合计为40.8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截至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不合格油麦菜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58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1.对经营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2.经营食品时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停止从不合格食品供应商处采购食品。
二、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果园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果园商店销售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03kg。2023年9月19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腈菌唑,mg/kg。实测值0.074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香蕉是当事人于 2023年8月29日从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商户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老何水果批发部以7.5元/公斤购进20kg(2件),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以7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03kg用于抽检),货值金额合计为14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香蕉购进数量少,为生鲜水果,售出的香蕉无法召回。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生姜的合格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0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三、高新区(新市区)北二路大张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0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油麦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腈菌唑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腈菌唑,mg/kg,实测值:0.16mg/kg,标准指标:≤0.05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店的油麦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该批次油麦菜是当事人于 2023年8月30日从新市区城北大道杨广蔬菜销售部以5.5元/公斤价格购进8kg,截至我局检查之日止,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以7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3kg用于抽检),货值金额合计为5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油麦菜购进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油麦菜无法召回。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油麦菜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59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四、高新区(新市区)小蜜蜂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29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受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高新区(新市区)小蜜蜂果蔬店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3.18kg。2023年9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实测值0.37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
(二)调查处置、产品控制情况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给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产品来源追溯、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查,生姜是当事人于 2023年8月26日从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市场商行以19元/公斤购进12公斤(1件),共计228元。至我局检查之日止,已全部售出,其中8.82公斤按销售价格23元/公斤正常售出,3.18公斤被检测机构用于检测,按抽样价格和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76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索要了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了相关凭证。因该批生姜购进数量少,为生鲜蔬菜,售出的生姜无法召回。其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的来源清楚,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及油麦菜的合格证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高(新)市监不罚〔2023〕 61号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整改情况
当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系种植环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营者进行如下整改:一是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留存购进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进货票据,二是停止从抽检不合格供货商处采购食品。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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