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污水处理站项目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高)审〔2025〕3号
关于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配套辅助建设项目污水处理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配套辅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000万元,于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喀什东路北一巷10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36′25.982″,北纬43°56′13.387″)建设污水处理站。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1500立方米/天全地埋式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库和环保设施。新建污水站处理工艺为:AO生物接触氧化+MBR+二氧化氯消毒工艺。项目建成后,原800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拆除停用。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相关要求;车辆冲洗水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建筑垃圾、弃土等一般固废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经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和臭气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甲烷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
(三)本污水处理站处理的废水包括院区传染性废水、普通医疗废水、经预处理的检验污水以及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脱水滤液、生物滤池滤液和综合提取车间废水,处理后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排入市政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光谷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站废水总排口需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要求配套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做到规范运行管理。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在线监测设备废液、污泥、栅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五)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化粪池、预消毒池、脱氯池、格栅池、调节池、厌氧池、接触氧化池、MBR池、消毒池、危废暂存间等进行重点防渗;设备间及预消毒间要求一般防渗处理。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新市区)大队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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