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公示
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4 年5月13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4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年6月12日下午18时36分左右,位于高新区(新市区)西环北路石油新村小区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综合服务中心院内吊装作业现场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检察院、工信局、公安分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卫健委、石油新村街道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了高新区(新市区)“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8月7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3〕62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1家事故单位及1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1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4年5月13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8月14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不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3号,2023年9月30日,该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罚款。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5日同意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于2024年12月30日缴纳完毕,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三) 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万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万清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9月20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万青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4号,2023年9月26日,李万青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于强在驾驶车辆倒车作业前和作业中,违反车辆操作规范,未仔细观察确认周围环境和人员活动状况(未观察倒车影像提示车尾信息),在倒车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车厢尾部撞倒耿文德(死者),耿文德上身卷入车辆右侧二、三轴车轮之间,被碾压致死。于强在此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情况:2023年9月13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将案卷材料两卷移交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25日将案卷材料两卷移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区(新市区)分局;2023年11月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向我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5月移交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目前处于区检察院审查阶段。
四、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 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和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落实情况: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了隐患排查,开展了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 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万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李万清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同时按计划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了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三)石油新村街道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规范辖区内生产作业秩序,对本辖区内生产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石油新村街道对本辖区内生产作业活动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隐患,指导督促企业进行了整改。
五、评估意见
各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无
七、工作建议
无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附件1:评估问题清单
序号 | 问题描述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2:评估工作建议
序号 | 建议内容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3:评估经验做法
序号 | 经验做法 | 备注 |
1 |
无 |
|
印证材料清单
1、《关于对高新区(新市区)石油新村街道乌鲁木齐阳光贝乐商贸有限公司“6·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报告
2、事故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缴款票据
5、移送
6、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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