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
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安办〔2021〕32 号)的要求,2024 年3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的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情况评估工作组(下称“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仔细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进度、工作安排等,于 2024 年3月16日至3月28日完成现场评估,编写《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情况评估报告》,并组织会议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现将评估工作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事故概况
2023年3月15日下午17:00时许,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B地块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管委会、区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建设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百园路街道及相关技术专家共同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5月12日,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乌高(新)政办函〔2023〕30号。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提出对2家事故单位及3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报告提出了整改措施建议。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2024年3月25日,召开评估工作会议,强调了开展此次评估工作重要性及相关事项,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事故调查报告向参与评估工作人员进行了宣读。
2、整理归档事故相关资料,编写评估报告,再次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于2023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网站(http://www.uhdz.gov.cn/)进行公示。
(二)对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13号,2023年7月13日,该单位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2、 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2023年5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向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建质安罚〔2023〕第008号,2023年5月26日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
(三)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负责人文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实际负责人文婷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对其建造师扣分处理。
落实情况:2023年6月2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文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3〕2-012号,2023年8月28日,文婷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同时,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已对其建造师扣分情况说明报市上。
2、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余显均进行行政处罚。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余显均已离职,故处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彭天宇,2023年5月15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向彭天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建质安罚〔2023〕009号,2023年5月26日,彭天宇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
3、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马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马勇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马勇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和建设局。
落实情况:2024年1月28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向马勇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乌高(新)应急罚〔2024〕2-005号,2024年2月15日,已将罚款缴纳通知书发至公司。2024年3月15日,马勇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将缴款书收据返至高新区(新市区)应急管理局。
四、 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 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以本起事故为教训,完善首层柱吊装方案并认真落实,严格执行复产复工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分包单位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落实情况:因事故发生地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B地块工程已全面结束,事故单位荣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场。
(二)武汉铸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认真执行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职责。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荣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内部文件对武汉铸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责令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对安全风险有效预防、巡查和排查,加强员工的班前安全教育,因该工程已完工且劳务公司在外地无法进一步核实。
(三)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类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公司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各类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平常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同时开展应急演练,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区建设局应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开工建设、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及时消除隐患。
落实情况:督促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督促辖区工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紧抓薄弱环节,压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百园路街道应按职责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落实情况:百园路街道高度重视,片区立即形成专项检查组对所管辖的辖区内的工地进行走访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工地专项教育工作,要求各工地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对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评估意见
除事故现场及相关单位因项目撤场未核实外,其他监管部门均能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基本符合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文件要求。
六、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因事故发生地乌鲁木齐万纬国际智能供应链产业园项目B地块工程已全面结束,事故单位荣德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撤场,项目经理已辞职,导致事故现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无法核实。
七、工作建议
此次事故评估工作开展距离事故发生时间较长,工作开展滞后、不及时,今后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整改情况落实工作。
八、附件及印证资料
附件1:评估问题清单
序号 | 问题描述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2:评估工作建议
序号 | 建议内容 | 备注 |
1 | 无 |
|
附件3:评估经验做法
序号 | 经验做法 | 备注 |
1 |
无 |
|
印证材料清单
1、《关于对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15”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及事故报告
2、事故公示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缴款票据
5、相关单位落实情况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