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府规章>详细内容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7-01

(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来源:乌鲁木齐市司法局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新市区)发布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