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规范《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现将《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办理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已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合伙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在确定劳动关系或办理了营业执照后60天内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副本和《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就业登记;
二、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站登记并初审其申领资格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查并备案;
三、街道审查通过后,报高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时,还应提交《失业职工保险手册》;
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办理了《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的人员,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有用人单位就业后,其《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劳动关系解除后发还给本人。城镇失业人员升学、入伍的,领取《通知书》后,到原失业登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备案。已领取《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的,将证件交回原发证部门;
六、下列人员不得领取《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 1.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的; 2.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七、凡涂改、仿造、转借或重复领取《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的,除没收证件外,根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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