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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费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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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党发[2000]10号)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0]185号)文件。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或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实现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补助费。

  二、享受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3025”)人员,且在公共服务介绍所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就业机会,非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一家一”就业)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正在享受低保的失业人员。
  (四)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的失业人员。
  (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4050”人员。
  上述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在社区就业,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安置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一)单位每招用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助。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的(取得一年以上营业执照为准),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三)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除外)每安置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的补助。

  四、补助程序

  (一)用人单位招用符合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申请并向同级经办机构领取《就业困难人员自安置补助费审批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交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由社区经办机构认定)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同级具体经办机构对上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并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依据。
  (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申请享受安置补助费的,由就业困难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费审批表》后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后,在《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费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付依据。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到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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