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下放城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市党发[2005]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简化办事程序,将《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工作权限下放至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属地管理(不包括自治区、兵团),现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滞留中心未就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快进快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尚未就业的人员;领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但仍未就业的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未就业的人员;与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未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兼并计划关闭破产的国家企业中,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但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发证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未就业人员;停产、半停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办法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优惠证》,需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初审,并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群众的监督,对其中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复审,复审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汇总,统一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具体申领取办法是: (一)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由本人持企业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国有性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城镇失业求职登记后,填写《申领表》,由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并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领域专家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 (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未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在关闭或破产清算期间,由关闭或破产清算工作组负责组织本人填写《申领表》,张榜公布一周报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关闭破产清算工作完结时由清算工作组或企业主管部门为未就业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未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由本人持企业破产或关闭后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为国有性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城镇失业求职登记后,填写《申领表》,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并报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持原企业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享受“低保”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并填写《申领表》,张榜公布一击并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域专家取了《再就业优惠证》实现再就业的,根据其就业情况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四)自治区企业和中央驻乌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仍由原企业负责组织登记,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发证;原生活区企业因关闭、破产、改制等原企业不存在的,其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持原企业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或相关证明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为国有性质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求职登记后,填写《申领表》,由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并报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由兵团企业统一组织报兵团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审核发证; (六)原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了《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绿色)仍未就业的,在申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将旧证交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发新证;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不再换发新证;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不再迫发新的《再就业优惠证》。 以上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实,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时,按规定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中予以注明。
三、《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由社区劳动保障站根据下岗失业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表》进行初步审核。对其中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填制《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花名册》,连同《下岗失业人员登记汇总表》报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微机录入建档、汇总后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发放。此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也是种类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凭证,更是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大龄就业困难群体享受特殊政策的依据。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费、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及时记载享受的各项政策,避免重复使用。 (二)《再就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应力感生缺陷,并将情况逐级汇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范围和程序,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并设立专人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作列入各区(县)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对发证机关违规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骗取、冒领《再就业优惠证》,弄虚作假享受扶持政策和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关于开展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调查登记及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作的通知》(乌劳字[2002]19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申领表 2.《再就业优惠证》个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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