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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留学人员和博士自主创业的实施办法(试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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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日期: 2007-05-28 18: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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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和博士来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进行产品研发、中试和成果推广转化,培育富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高新技术企业,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境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访问学者或进修的人员。博士是指取得国内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博士)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博士)创办并占有30%以上股份的企业。留学人员(博士)企业应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登记注册并入驻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企业和博士企业在本实施办法涉及范围内享受同样的扶持政策。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可3年内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申办以中介服务、科技开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部分注册资金。留学人员以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后向企业投资的,技术成果占注册资金的比例可达45%。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成果,作为投资所占比例可相应放宽。当事各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五条 留学人员(博士)企业在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办公用房自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收60平方米房租;生产用房前三年1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分别按标准租金的30%、50%、70%收取(股东变更情况除外)。 第六条 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博士)企业可申请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术创新基金和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孵化专项资金支持,进行技术创新和自主创业。 第七条 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博士)新办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 为表彰奖励对推动高新区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留学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乌鲁木齐高新区名义予以表彰。 第九条 留学人员有关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参照《关于在乌鲁木齐市鼓励留学人员入驻创业园创业的若干规定(试行)》(新科高字[2003]13号)执行。 第十条 留学人员和博士除享受以上支持外,可同时享受高新区有关人才引进、使用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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