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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吸引博士后进站实施办法(试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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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日期: 2007-05-28 18: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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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力度,充分发挥博士后工作站在开展科技创新、促进人才成长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提高博士后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有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进站人员各项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三条 博士后所在企业应承担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所需的主要经费,包括研发、薪酬、奖金、补贴和住房等。具体方案由用人单位自定,并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备案。 第四条 博士后所在企业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和配备必要的生活用品与设施。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研究成果、专利申请及获得专利权,用人单位应制定相应激励措施,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专家对研究成果评议结果,视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重奖。 第六条 高新区设立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经费使用对象为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按有关规定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为: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国内及自治区急需开拓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等研究,急需购置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改装实验设施以及开展科研工作所需其它有关经费; (四)对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成绩突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表彰和奖励经费。 第八条 经费资助标准为: (一)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3-5万元;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每人每年4万元(在站工作期内); (三)博士后研究项目视情资助5-10万元; (四)先进博士后站奖励3万元,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2万元。 第九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均为无偿拨款。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由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与建站单位签订协议,到期归还本金。 第十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建站启动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建站启动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生活补助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博士后进站一年并完成中期考核之后,予以发放第一笔补助经费,在完成出站考核并领取到全国博管委颁发的证明之后,予以发放第二笔补助经费。 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应填写《乌鲁木齐高新区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由同行专家签署意见,经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送高新区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由高新区财政局拨付新建站单位或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站。各建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必须在每年底向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劳动局报告年度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所在站必须向组织人事劳动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等情况。组织人事劳动局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财政局备案。各站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会同财政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立即撤回、追偿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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