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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引进、使用、培养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发稿日期: 2007-05-28 16:07:18

  为了适应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企业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瓶颈问题,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高新区创业和发展,根据高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新区重点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建设急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熟悉国际规则的高层次经贸人才,各行业学科高级专家、国外留学人员和外贸类的紧缺人才

  (三)在各行业中具有专项特殊技能和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级技师。

  (四)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二条 加快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是关键。高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使用和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良好氛围,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高新区鼓励国内外各类优秀科研、技术、管理人才参加高新区的建设。国内外各类人才可以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技术合作、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高新区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条 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创新发展需要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经企业申请、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批准,可从高新区人才开发基金中获得补贴。

  (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直接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高新区可依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数额的科技研发启动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同时按照企业实际支付专家的特殊津贴,给予企业特殊津贴总额50%的补贴。

  (二)引进博士后人员进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给予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启动经费3-5万元;在站研究期内,每年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40000元的生活补贴。

  (三)引进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学位人才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并且在产品研发和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方面成绩突出的,经认定可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同时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

  (四)引进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学位人员及其他企业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在高新区企业工作一年以上且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企业申请,高新区认定后按年度给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四条 高新区引进的各类所需人才进入高新区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有落户、就业、入托入学等需求事宜的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协调办理。

  第五条  鼓励科技人才以高新技术入股创办企业。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出资金额,可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45%,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获得国家级技术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比例可适当放宽。如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六条  高新区将逐年增加科技创新基金投入力度,对企业科技人才利用自主知识产权从事创新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项目,高新区通过创新基金予以优先扶持;项目申报国家、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有关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时,高新区予以优先推荐。

  第七条  鼓励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企业管理和技术研发,在企业稳定工作3年以上的,取得重大经营业绩或科研成果的,可申请5-10万元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人才依据自有知识产权申报国家专利,高新区财政对专利申请费予以补贴。对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根据技术水平由相关机构认定后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建立高新区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向乌鲁木齐市、自治区推荐高新区人才培养对象。列为乌鲁木齐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列为乌鲁木齐人才工程重点培养对象,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第十条  高新区设立优秀人才贡献奖。对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奖励,奖金5万元,该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对推动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人才,给予不低于获奖金额50%的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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