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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27 17:48:01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街道工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联合会,各基层工会:

  现将自治区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通知》(新工办[2008]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工会结合实际做好学习宣传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基层工会要按照文件要求,对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会组织,未进行法人资格登记的或已经登记,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注销的,应及时到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办理相关手续。

  市总工会法工部联系人:尤扬   联系电话:2327564

  高新区工会工委联系人:孙科年  联系电话:3678712
     
   


2008年8月28日


附件: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通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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