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 鲁 木 齐 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乌安委〔2007〕4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8年春节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工作,现将《乌鲁木齐市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乌鲁木齐市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实施方案》
2、乌鲁木齐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烟花爆竹 安全 方案 通知
抄送:自治区安监局,栗智书记,乃依木·亚生市长,李占清副秘书长,市委、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消防局、质检局、工商局、城市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供销社、市政市容局。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7年12月28日印发
打印:30份
附件1:
乌鲁木齐市2008年春节
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期间乌鲁木齐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安全管理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指导,以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安全条件为主要审查内容,合理布点、强化监督,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数量
根据我市近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我市城市建成区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300个以内。具体为:
(一)天山区65个;
(二)沙依巴克区80点;
(三)新市区40个点;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12个点;
(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个点;
(六)水磨沟区28个点;
(七)头屯河区15个点;
(八)米东区城区50个点;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米东区所辖乡(镇、场)不限。
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必须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必须具有零售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其中零售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四)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采取防护设施,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经营场所15平方米以下的零售点必须采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零售点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不得挤占安全通道。
(七)禁止在居民住宅内设立零售点。
(八)交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
(九)签订安全承诺书。
(十)上年度没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程序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审批、告知六个程序。一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零售场所。 (一)零售经营者填报《乌鲁木齐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见附表)先到市供销社(乌市沙区西虹西路554号,电话:4522336)申请。
(二)由市供销社将申请资料汇总筛选后,会同各区县安监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形成初审名单,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室进行复核。
(三)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室对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零售点填写《乌鲁木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形成拟发证名单。
(四)市安监局对拟发证零售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五)交纳10万元风险抵押金,与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培训费同时交纳,乌鲁木齐市风险抵押金专户银行现场办理交款手续。
(六)零售经营者持《乌鲁木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与我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然后看样定货。
(七)领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乌鲁木齐市2008年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及有关安全宣传资料。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办证所需材料
零售点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式2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乌鲁木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安全责任制,购销管理制度,存放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1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交款凭据;
(六)零售经营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附标有尺寸的示意图或实测图);
(七)零售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附标有尺寸的示意图或实测图);
(八)安全承诺书。
六、 零售经营网点安全保障规定
(一)只能从我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三)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
(四)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五)零售场所和储存库房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严禁使用明火取暖设施,严禁挤占安全通道。
(六)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商场)设多家。 (七)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专店或专柜门眉部位悬挂市安监局统一制作的“乌鲁木齐市2008年烟花爆竹零售点”横幅,不得悬挂其他横幅或牌匾。
七、工作时间安排
本方案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时间为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2月29日。
第一,受理、初审阶段。2007年12月29日至1月10日前(13天),完成零售经营者申请受理,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审名单。
第二,审核、许可阶段。2008年1月11日至1月22日(12天),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初审名单的审核工作,确定拟发证名单。2008年1月15日-22日(8天),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仓库保管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签订经营协议、交纳风险抵押金、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发横幅和安全资料,完成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的配送工作。
第三,销售阶段。2008年1月23日(农历十六)至2月21日(正月十五)为各零售网点的销售时间。
第四,产品回收阶段。2008年2月22日(正月十六)至29日(正月二十三),批发企业按时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整箱完整的产品,并落实统一储存的管理措施;退还风险抵押金或因违法活动罚款和发生事故支出后剩余的风险抵押金。2008年2月29日前,各零售网点全部清理完毕。
八、监督管理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城市交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监管,联合执法,确保2008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牵头,城市交通、安监、质监、供销社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没收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二)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管理。在烟花爆竹经营期间,由安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供销、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规范经营行为,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要予以罚款,再次发现则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三)统一处理没收的各种烟花爆竹。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各种烟花爆竹,要统一存放到市供销社欢庆烟花爆竹公司仓库,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一处理,防止没收的各种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重新流入市场。
(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事故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值班,持保联络畅通,尤其是除夕和元宵节,要配备足够力量,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立即展开救援。
九、其他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条件、标准、时间,认真对烟花爆竹零售申请进行许可审查,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零售网点布点要体现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50米的网点间距和一个商场只设一个零售点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经营年数长、规模大、信誉好的传统零售点。
(二)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县)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及时将安全检查、行政处罚情况,除夕夜、除夕到正月初六、除夕到正月十五的事故情况,以及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的其他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要认真分析总结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下年度工作设想和建议,并将工作总结于2008年3月5日前报送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2:
乌鲁木齐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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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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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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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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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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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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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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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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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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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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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库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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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库房周边安全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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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网点周边
安全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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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专柜相邻安全距离(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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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安监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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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复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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